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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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教育學院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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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教育學院辦事細則

      民國111年7月14日第11屆第12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至第18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

          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院任務係研究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擬定推動對外辦理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相關實務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協助擬定推動代辦或合辦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實務相關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協助申請、擬定及推動依法令規定得辦理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協助擬定推動籌畫辦理其他訓練、研究或座談會。

五、協助推動會計專業認證其他專業認證。

第 三 條  本學院置主任委員,由全聯會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主任委員依據

          全聯會理事會之政策決定,負責規畫業務推動。

第 四 條  本學院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五 條  本學院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六 條 本學院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

         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七 條  本學院為便利工作推展:

一、應請省(市)會計師公會指派代表,擔任本學院之委員。

二、依專案業務需求,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學院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共同組成。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提交學院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全聯會理事會核備。

第 九 條  主任委員應將本學院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之,

          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之報告。

第 十 條  本學院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

          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本學院推動工作之相關程序如下:

一、有關全年度工作計畫,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討論編訂。

二、有關課程、企劃研討活動等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成立工作小組,進行研擬規畫工作。

三、有關與外界單位合作或合辦者,由正、副主任委員會同工作小組規劃,洽請合作單位同意後,提報學院核定。

四、有關課程、活動計畫及外界單位合作或合辦等相關事宜,報請理事會備查。

五、有關第四款公告或發函,以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  本學院遴聘顧問,依學院邀請列席會議,得陳述意見或備供諮詢

          但不得參與表決。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

         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三條  本學院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七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四條  本學院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五條  本學院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

          得逕以學院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本學院議事錄,應於會後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七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學院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

          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學院職稱做為宣傳。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學院通過報請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