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誼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0-25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148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誼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

          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健康、藝文、聯誼旅遊活動之籌辦,如員工旅遊。

          二、舉辦有關會計師活動之策劃與舉辦,如會計師節。

          三、視需要舉辦國內、外旅遊活動。

          四、舉辦各項康樂、體育活動或比賽,如會際賽。

          五、其他或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

          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

          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於本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

          員核定,並經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依業務需要,便利工作推展,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

          人、小組成員若干人,推動本委員會業務。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

          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九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得依行政工作需要,設置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

          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

          ,得比照顧問支領交通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五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

          ,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委員會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