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組織規則」條文
- 發佈日期 /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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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組織規則」條文
99年1月18日、21日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第1次、第2次委員會擬訂17條條文草案
依一99年1月22日全聯會第八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17條條文
100年3月22日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第5次委員會擬訂修正第1條、第3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草案
100年3月25日全聯會第8屆第20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26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成立,旨在秉持公正客觀之精神,提供會計師專業責任之鑑定意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法院或檢察機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或利害關係人之委託,辦理涉及會計師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等相關專業責任之委託鑑定事宜。
二、全聯會承辦與會計師業務相關之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等委託鑑定案件,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訂前款委託鑑定業務相關規範、準則、辦法與細則等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兼任主任委員,一兼任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選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遴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組成:
一、執業會計師代表,其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相關行政機關代表或具法律、會計專長之公正人士,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同辭任,應予改聘,補足原任期。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委託鑑定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委託鑑定案件當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為或曾為委託鑑定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三、現為或曾為委託鑑定案件當事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委託鑑定案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五、與被委託鑑定案件當事人屬相同會計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會計師者。
第十一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二條 委託鑑定意見書應提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作成之鑑定意見書,由理事長及主任委員於鑑定報告具名後,函覆委託人並副知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委託案件審議過程及結果,應負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全聯會依據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受理委託鑑定案件,依「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辦法」估計所需費用,並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以全聯會名義向委託人收取鑑定費用。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全聯會之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委員會委員擔任鑑定工作時,得支給鑑定工作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全聯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