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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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內政部移民署110年09月22日移署移字第1100098686號函:經營移民業務依法應經本署許可始得經營,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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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同)第55條第1項規定,經營移
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本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本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
營業。次依第56條第1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
款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二、邇來本署接獲民眾檢舉有會計師事務所涉違反上述規定,
本署已錄案調查。倘經查證屬實,將依第75條規定,未依
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而經營第56條第1項
各款移民業務,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為避免會計師事務所誤觸法令而受罰,請貴
公會惠予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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