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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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紛爭調解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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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紛爭調解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97年12月25日會員紛爭協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訂定16條條文
民國98年1月14日第7屆第30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3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調處會員間爭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如無請求調處事項,主任委員得決定不召開;又主任委員得視業務實際須要隨時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閉會之期間,如有緊急須要作成決議者,除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外,亦得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員核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若干人擔任小組成員。

第八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條 本委員會得依行政工作需要,置專任行政組長及組員若干人,辦理行政秘書工作,並納入全聯會編制,由主任委員遴選,報請全聯會聘用。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公會會員,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五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可。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