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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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 發佈日期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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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本會71年8月4日第1屆第1次理監事暨所屬團體會員代表會議通過

                   內政部71年12月11日七十一台內社第125554號函核准備查

                   本會83年8月6日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4、6、20等條文

                   內政部83年10月15日台(83)內社字第838686─1號函准予備查

                   84年11月28日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3條條文

                   內政部85年2月12日台(85)內社字第8504099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97年3月31日第7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新增章程條文含修正第1、4、5、6、8、13條條文,變更條次第15條為第14條、第16條為第15條、第17條為第16條,修正第18條並變更條次為17條,變更條次第19條為第18條、第19條之1為第19條,新增第20條至28條條文,修正第14條並變更條次為29條,新增第30條條文,修正第20條並變更條次為第31條,變更條次第21條為第32條、第22條為第33條、修正第23條並變更條次為第34條、變更條次第24條為第35條,修正第25條並變更條次為第36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5月6日金管金管證六字第0970018490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7年5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08020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97年12月18日第7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20條第2項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2月18日金管證六字第0980004480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8年2月23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03127號函同意備查。

本會民國99年3月18日第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新增章程條文含修正第1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修正第3條並變更條次為第2條,新增第3條至第5條條文,變更條次第4條為第6條,修正第5條並變更條次為7條,變更條次第6條為第8條,新增第9條、第10條條文,變更條次第7條為第11條,修正第8條至11條並變更條次為12條至15條,變更條次第12條至13條為第16條至17條,新增第18條、第19條條文,修正第14條至15條並變更條次為20條至21條,變更條次第16條為第22條,修正第17條至20條並變更條次為23條至26條,變更條次第21條至26條為第27條至32條,修正第27條至28條並變更條次為33條至34條,新增第35條條文,修正第29條至31條並變更條次為36條至38條,新增第39條條文,變更條次第32條至35條為第40條至43條,修正第36條並變更條次為第44條,新增第45條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89311號函,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99.04.27內授中社字第0990008816號函,函示:修改章程條文第24條第1項第2款會員代表之「通知改派」及第25條第1項第5款議決會員代表之「通知改派」等,應修訂為會員代表之「處分」,餘既經第8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同意備查。

本會99年12月10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本會章程第26條及第45條等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3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08229號函復無意見。

內政部100年3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05198號函復同意備查。

本會100年9月22日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45條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4943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0年10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3197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1年8月10日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14條、第20條條文

內政部101年8月20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64616號函同意備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37504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民國104年8月10日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38條文

內政部104年8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40062840號函同意備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040035354號函洽悉

本會民國106年8月21日第1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民國106年8月30日第10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議暨本會民國106年9月27日第10屆第26次理事會議等通過修正第15、17、26、33、40、45條等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1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41726號函復內政部同意修正

內政部民國106年11月9日台內團字第1060442624號函予以備查

本會民國108年8月22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8條、第34條、第35條、第38條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20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31261號函,函復洽悉。

內政部民國108年9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80139187號函,函復予以備查。

                本會民國111年11月10日第12屆第16次理事會議暨民國111年12月8日第12屆第17次理事會以書面表決方

                式,取得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通過修正第38條及第45條條文。       

內政部112年1月16日台內團字第111015109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會依會計師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人民團體,為有益於國家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以聯合會計師公會,發展會計師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共同闡揚會計審計學術。

二、發揮會計師功能。

三、促進會計師制度。

四、協助國家社會財經建設。

五、增進國際間會計審計學術之交流。

六、辦理會計師專業相關之各項進修課程。

七、辦理會計、財經、稅務及其他相關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八、受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授權之事項。

九、依法令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依會計師法規定組織設立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凡通過國內會計師考試但未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或註銷執業登記者;或具有平等互惠關係之他國(或地區)會計師證書者,得加入本會為非執業會員。

非執業會員於申請會計師執業登記時,本會應即註銷其非執業會員資格。

第二項非執業會員之加入及相關規範,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八條  團體會員以其組織區域內加入公會之會計師人數,按下列名額選派會員代表:每十人選派一人,代表數逾十人以上者,每五十人增加選派一人。

第 九 條 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應依第十五條行之。

非執業會員非屬本會法定正式會員,且不得享有人民團體法第十六條所定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法定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應將選派之會員代表證明書、簡歷表及相片,報由本會彙報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後,通知該會員代表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依會計師法受懲戒處分確定尚未屆滿者,不得充任。

會員代表有違反會計師法或本會章程規則之行為者,經會員代表會議之決議,通知其所屬公會改派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每一代表僅得代理一人。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為序,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至六人為副理事長,前開名額,由理事會於選舉時議定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因事皆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由會員代表就省(市)會計師公會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各省(市)會計師公會之會員中,至少皆應有一個當選理事之保障名額。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省(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有依會計師法,受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以上確定者,三年以內,不得參選理事及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及監事有違背會計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得由監事會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喪失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者。

        二、依會計師法受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以上確定者。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審定非執業會員之資格。

七、審定與終止非執業會員制度。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 十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視事實需要,提請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外國會計師能協助推進本會會務或協助發揚本會宗旨者,經理事一人之介紹,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各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

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並任主席,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三日前通知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團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聯名之請求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大會決議事項,應記入決議錄由主席署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並報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備。

二、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三人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之會議紀錄,應每次會後十日內分發各會員並函報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備。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其決議得諮送理事會並報請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備。

監事會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四、本會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置之各種委員會,應定期召集會議,惟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業務實際須要隨時召集之。各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及監事會審查意見之決議事項。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下列單位或人員囑託或請求,辦理會計師或會計師相關業務之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責任鑑定事宜:

一、法院或檢察機關。

二、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三、會計師。

四、利害關係人。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三年,與本會理、監事任期同;其中一人兼任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選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各款人員提請理事會遴聘之:

   一、本會代表,其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相關行政機關代表或具法律,會計專長之公正人士,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規則、鑑定程序及收費辦法,授權該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採合議制,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法院、檢察機關、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或利害關係人囑託或請求鑑定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委員會決議選派委員三人於二個月內提出鑑定意見書提交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應於四個月內完成審議,由理事長及主任委員於鑑定報告具名後,函復囑託單位或請求人並副知理事會。但囑託或請求鑑定案件複雜或定有期限者,審議時程得視實際情況適度延長或縮短。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應保持鑑定之客觀性與公正性。但經囑託單位同意,於審議受囑託案件之過程,得接受囑託案件關係人書面或到會陳述意見。

第 三十 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委員對於囑託或請求鑑定案件,如涉及利害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鑑定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囑託或請求鑑定案件審議過程及結果,應負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為提升會計師之專業服務品質,應設置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業務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七十一人,任期三年,與本會理、監事任期同;其中一人兼主任委員,二至五人兼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委員由理事會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

一、現任副教授以上之會計或審計學者。

二、具有金融、財務、會計、審計、內部稽核等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四、執業會計師。

前項第三款評鑑委員由理事會洽請相關行政機關指派聘任,參與委員會議之諮詢。

第一項評鑑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評鑑小組若干組,每組五至七人,由各小組推派小組召集委員,負責小組評鑑之規劃、執行並提出評鑑報告;各小組委員依代表性抽籤決定之。

評鑑報告應經委員會議通過,於理事長及主任委員具名後,對外行文並副知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委員會,各置委員十一至五十一人,任期三年, 與每屆理事會之理事、監事相同,其中一人兼主任委員,二至五人兼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顧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紀律委員會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依會計師法、公會章程及職業道德規範公報,訂定紀律通報。

二、對會計師紀律案件,作下列處分建議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執行:

           (一)免議。

           (二)勸告。

           (三)糾正。

           (四)移送主管機關或懲戒委員會懲處。

三、為維護非執業會員之紀律,作下列處分建議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執行:

(一)免議。

(二)勸告。

(三)停權。

(四)除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得另設各種委員會及專案小組。

第三十七條 依前條與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之委員會,均採合議制。各委員會設置目的、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或辦法由各委員會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按其應選派會員代表名額計算,每一會員代表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各團體會員按其會員人數,以每人月繳新台幣貳佰伍拾元計算,由各團體會員按月繳交。

三、非執業會員應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四、捐助:政府補助或理監事會議決樂捐。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各團體會員優惠其入會滿三十年之資深會員,予減半收取每月常年會費者,本會得亦減半收取;其會員受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處分停止執業而未繳會費者,本會亦得免收,惟嗣後若有補繳者,亦應補繳本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  理事會應每一個月造具月份收支對照表連同簿冊收據,送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本會收入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四十二條 理、監事會之組織通則及辦事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會計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法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自民國一0一年選舉第九屆理事、監事起適用。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本章程經本會 112年1 月12 日依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民國112年1月16日台內團字第1110151097號函,函復予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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