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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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金管法令研修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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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金管法令研修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98116「與會計師相關法令研修」專案小組1次會議擬訂14條條文

民國98年11月27日第8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訂定14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14條條文

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12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2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與會計師相關金管法令之研修。

      二、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三、其他。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季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

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

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七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置專任行政人員,辦理行政秘書工作,並納入全聯會編制,由主任委員遴選,報請全聯會聘用。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公會會員,得支領顧問車馬費。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事會議決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及顧問等。

第十三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

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