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服務-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本會服務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2024-01-12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37641

本會民國96年3月15日第7屆第8次理事會議通過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辦法」共計15條條文

本會民國110年12月9日第12屆第5次理事會議通過全文修正並更改名稱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辦法」

本會民國113年1月11日第12屆第30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會各級主管、所屬員工及本會所屬組織或委員會成員、求職者、工讀生及受服務人員間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及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各級主管、所屬員工及本會所屬組織或委員會成員、派遣勞工、求職者、工讀生及受服務人員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三) 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行為。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會員工,本會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第三條:
本會每屆理監事會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不公開之方式處理申訴,並應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之,另置委員八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三年。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成員,應係具備性別意識。

第四條:
本會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本會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報復或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 本會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會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於七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案之結果於七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五條:
本會之性騷擾申訴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非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兩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逾三年提起者,不予受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七年者,亦同。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前項規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依第一項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七條:
本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於網頁或適當場所公告之。
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321-5041 
電子信箱:roccpa102@roccpa.org.tw
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責人員以保密方式處理。

第八條:
本會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九條: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並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處分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會。

第十一條:
申訴事件應自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調查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相關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處理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請點閱海報  /Content/Files/userfiles/files/112年11月更新防治性騷擾海報--2K.pdf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全聯會--性騷擾申訴案件撤回申請書.doc 33kb doc
全聯會--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doc 71kb doc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流程圖.docx 38kb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