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章程
- 發佈日期 /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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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章程
108.9.27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8.10.28高市社人團字第10842525200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由高雄市區域內執行業務之會計師遵照會計師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會計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會計審計學術之闡揚,制度之改進,並協助國家社會之財經建設,共謀會計師業務之發展,並增進其職務上之信譽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有關會計審計學術事項。
二、討論有關商事財稅法規事項。
三、砥礪會員學行及整飭風紀事項。
四、協助政府機關或團體有關會計及商事財稅之查核或諮詢事項。
五、指導或獎勵研究會計審計學術及創辦刊物出版事項。
六、會員執行業務規則事項。
七、審查或調處會員間爭議事項。
八、保障及維護會員共同利益事項。
九、辦理會計、財經、稅務及其他相關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十、受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授權之事項。
十一、依法令規定得辦理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但目的事業應受會計師法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凡經會計師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會計師,應在本會組織區域開始執行業務前,填具入會申請函,連同所領會計師登記證書影本,本人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二寸半身照片與核准登記文件,向本會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加入本會為會員,或經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先行審查通過後加入本會為會員,惟必需再提經理事會追認通過,如理事會不同意其入會者,其會員資格即失效。
第 八 條 入會申請函應記載左列各款並由本人簽名蓋章。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二、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三、證書號數及發給年月日、登錄文號及發給年月日。
四、學歷及經歷。
五、助理人員姓名及略歷。
六、印鑑卡。
七、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地址及助理人員姓名與略歷。
上述印鑑卡由本會訂定格式,凡新入會之會計師應親自簽名蓋章,並經本會理事或其他經本會認可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理事監證。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第 九 條 經核准入會之會員,由本會將其入會申請函所載各款登錄於會員名簿,發給證書及證章,並分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會員對入會申請函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於兩星期內函知本會變更之。
第十一條 會員遇有會計師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會員資格應即喪失,並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撤銷其會計師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議處:
一、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會計師法或本會章程規則之行為者,得由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之決議函請會計師主管機關 交付懲戒。
二、會員欠繳本會常年會費逾六個月,經催告期限補繳仍不繳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經理事會議議決通知停止其會員權利至繳清欠費為止。
(2)經理事會議決議得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申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催繳,並執行保全程序。
如有核發支付命令異議者,得進行訴訟程序。
第十三條 會員有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事而不申報退會者,得經理事會議決議通知其退會,並分報主管機關核備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撤銷其登錄。
第十四條 會員死亡者其會籍應即註銷,並分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會員申請退會時應繕具退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決議,方得退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會員應遵守會計師法及本會章程規則與各項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之成立或解散事項。
二、章程及各項規章之決議議訂與修正事項。
三、年度工作計劃、歲入歲出預算書、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財產目錄及監事會審查意見之決議事項。
四、理事、監事之選舉或罷免事項。
五、事業費或基金之籌集事項。
六、議決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決議事項。
九、處分財產之決議事項。
十、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置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責如下:
一、本會任務之規劃與實施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之擬議事項。
三、歲入歲出之預算、決算擬議事項。
四、各項章則之核議事項。
五、各種專務委員會之設置事項及其委員之聘任。
六、會務及業務推展事項。
七、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八、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事項。
九、本會會員之交付懲戒、停權、會費催繳及保全、通知退會及其會員資格撤銷之議決事項。
十、本會會員入會、退會之審查事項。惟為便利會員執行業務且囿於時效時,得授權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先行代為審查,再提下次理事會追認。
十一、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選舉、罷免事項。
十二、議決受理有關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事項。
十三、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十四、其他本章程規定之應執行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副理事長二至四人。
第廿三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四條 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會務、財產及經費收支之監察事項。
二、歲入歲出決算、月份收支對照表及帳據文件之審查事項。
三、理事、監事廢弛職務之糾舉事項。
四、臨時會員大會、臨時理事或監事聯席會召開之請求事項。
五、監察意見報告之核議事項。
六、常務監事之選舉、罷免事項。
七、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八、其他本章程規定事項。
第廿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 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監事遇有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廿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有廢弛職務或違反會計師法或本會章程規定之情事者,得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予以罷免。
第三十條 理事會得視事實需要設各種專務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如為研究諮詢性質者,其中三分之一得聘請會外學者擔任,其組織簡則,應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卅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解任時亦同,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同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卅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或秘書】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 議
第卅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但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理事長不為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卅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本會章程之變更,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應記載於議決錄,並由主席署名,於會後十日內印發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議決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卅八條 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九條 理事會舉行會議時,以理事長為主席,監事會舉行會議時,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有必要時,得會同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四十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常務理事或監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日內印發各理監事並報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會議記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四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分別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理事、監事開會時,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於報經主席核可後,得改以視訊會議為之,該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四十三條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舉行會議。
第五章 紀律委員會組織與會員風紀維持方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維持會員風紀,應設紀律委員會,由理監事共同擬定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發布之「職業道德規範公報」及紀律通報執行業務。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入會費定為每人新台幣六仟元,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會員於退會後再行申請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外,以往如有欠費應同時繳清。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每月各繳納新台幣壹仟元。但入會滿30年且年滿65歲之會員,常年會費減半優惠。
三、捐助:視事實需要由理事會通知樂捐。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理事長應造具月份收支對照表連同簿冊文據,每月提經理事會審議。前項表冊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函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之收入除必需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五十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加入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並由理事會按全國聯合會章程規定,選派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分別層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正
68.09.25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0.09.25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78.09.2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2.09.24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5.09.20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6.09.26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0.09.21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2.09.19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09.17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7.09.19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9.09.24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9.23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9.21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2.09.27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5.09.23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09.11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09.28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呈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69.01.07高市社局一字第10726號函備查
70.10.08高市社局一字第17635號函備查
78.10.27高市社局一字第 18876號函備查
82.10.19高市社局一字第 22994號函備查
85.12.31高市社局一字第 31394號函備查
86.10.20高市社局一字第 26333號函備查
90.11.28高市社局一字第 30811號函備查
92.10.06高市府社一字第0920054106號函備查
93.09.27高市社局一字第 0930027963號函備查
97.12.24高市社局一字第 0970053338號函備查
98.09.30 高市社局一字第0980045571號函備查
99.10.01高市社局一字第 0990048158號函備查
100.11.02高市社局人團字第1000089797號函備查
101.10.05高市社人團字第10138818900號函備查
102.10.25高市社人團字第10238659800號函備查
105.11.16高市社人團字第1053971100號函備查
106.11.13高市社人團字第10639535200號函備查
107.10.25高市社人團字第10738654400號函備查
107.12.06高市社人團字第10740447900號函備查
108.10.28高市社人團字第10842525200號函備查
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3.10.29證期六字第 0930147756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