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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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非執業會員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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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非執業會員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

       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非執業會員之事務管理、監督及服務等事項之規劃。

        二、非執業會員之權利義務、培訓、交流活動等事項之籌劃。

        三、其他與非執業會員發展相關之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

       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於本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員核

       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八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

       事會核備。

第九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條 本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置專任組長及組員若干人,辦理行政秘書工作,並納入全聯會編制,由主任

       委員遴選,報請全聯會聘用。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經主任委員同意,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公會會

         員,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五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

         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