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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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教育學院教務暨認證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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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教育學院教務暨認證委員會辦事細則

本會民國111年07月14日第11屆第12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係研究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擬定推動對外辦理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相關實務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協助擬定推動代辦或合辦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實務相關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協助申請、擬定及推動依法令規定得辦理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協助擬定推動籌畫辦理其他訓練、研究或座談會。

五、協助推動會計專業認證、高級會計及審計專業認證、其他專業認證。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全聯會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主任委員依據全聯會理事會之政策決定,負責規畫業務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並應公布表決名單。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

一、應請省(市)會計師公會指派代表,擔任本委員會之委員。

二、依專案業務需求,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共同組成。

第八條 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請全聯會理事會核備。

第九條 主任委員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之,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之報告。

第十條 本委員會得依業務需要,得置副執行長、組長等人士,辦理業務及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推動工作之相關程序如下:

一、有關全年度工作計畫,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討論編訂。

二、有關課程、企劃研討活動等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成立工作小組,進行研擬規畫工作。

三、有關與外界單位合作或合辦者,由正、副主任委員會同工作小組規劃,洽請合作單位同意後,提報委員會核定。

四、有關課程、活動計畫及外界單位合作或合辦等相關事宜,報請理事會備查。

五、有關第四款公告或發函,以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依委員會邀請列席委員會議,得陳述意見或備供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顧問出席會議時,應酌支車馬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七天前送達各委員會及顧問。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七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稱做為宣傳。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報請理事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