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人員培訓課程及格名單
- 發佈日期 /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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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會計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會計師得執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凡登錄為執業會計師者,即可執行該款業務。
為鼓勵會計師多參與公會辦理之相關培訓課程,加強執業之專業,爰此公告參加本會辦理之「評價人員培訓課程」及「鑑識會計專業訓練課程」,經培訓期滿並考試及格之會計師名單。(依本會 109年11月12日第11屆第28次理事會議通過公告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