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高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實務之衝擊
- 發佈日期 / 2019-07-12
- 瀏覽人數 / 13825
- 活動日期
- 報名期限
- 活動地點高雄市民生一路56號4樓-4(高雄市公會講習教室)
- 報名方式站內報名
- 餐飲提供否
- 報名狀況已截止
活動內容:
高雄 |
8月19日(一) 14-17時 |
高雄市民生一路56號4樓-4 (高雄市公會講習教室)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實務之衝擊」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1,000元
講師介紹:
陳世洋會計師
課程大綱
納保法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已比施行前較有利於人民。
一、第七條租稅規避於訴訟判決之解析。
租稅規避原則要罰或原則不罰?未於申報時充分揭露,仍可免罰嗎?調查時始充分揭露,可主張免罰嗎? 有較施行前,不利於納稅者嗎?
對申報各稅時之重要事項聲明事項表,應如何因應?
如何運用本條文?
税務判决實務與刑事判决實務解析。
二、納稅人如何抗衡「協力義務」?主管機關(第10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第20條)均應主動提供協助納税者。實務案例說明。
三、舉證責任之分配(第11條) 及判决實務。本税須「高度概然性」即75%以上,處罰須「幾近於真實的概然性」即99.8%以上。
四、裁罰時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等(第16條),及其判决實務。
五、稅務專業法庭(第18條)為何有利於納税者?
六、鎖定式爭點主義,改成可不斷擴張爭點之總額主義(第21條)。
七、撤銷訴訟之判決主文仍應盡可能就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第14及21條)。
八、納保官(第20條)-- 稽徵機關改以服務量取代徵收額嗎?
九、稅捐稽徵法擬修法將行政救濟由現行之「裁决主義」變更為「原處分主義」,則修法後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本法第21條第4、5項(15年期限)之適用,是否將對人民有不利之影響?
十、其他。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ㄧ)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
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
,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
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
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