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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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 發佈日期 /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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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七年七月十日第13屆第35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設置公共事務及福利委員會、稅制稅務及法規委員會、會計及審計專務委員會、專業教育及訓練委員會、工商服務及法規委員會、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屏東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 二 條  公共事務及福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國內外公共關係聯絡等事宜。

二、動員會計專業學術領域,凝聚社會共識,協助政府有關財稅政策之推動。

三、結合社會力量,改善工作環境品質,增強會計師執業權益。

四、擴大會計師參與層面,提升會計師服務社會功能。

五、有關公共關係聯絡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有關會員健康、藝文、聯誼旅遊活動之籌辦。

七、辦理有助會計師執業及生涯宣導之各項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增進會員公共事務及福利之相關事項。

 

第 三 條  稅制稅務及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稅務法令之研修、稅務問題反映、解決之方案及參加各項稅務會議。

二、舉辦稅務研討活動。

三、有關稅務服務、聯繫及溝通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稅務、法規之研究事項。

 

第 四 條  會計及審計專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會計、審計及報表編製準則等有關法令及規範之研議。

二、會計審計報表準則等問題之蒐集、研議、諮詢及建議事項 (含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但不以此為限)。

三、特殊會計審計及報表準則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與大專院校以上等學術單位舉辦研討會。

 

第 五 條  專業教育及訓練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會計師進修暨助理員訓練講習之籌辦。

二、接受委託辦理專業教育訓練事項。

三、專業教育種子教師之養成方案與轉訓計畫。

四、其他有關專業教育訓練事項。

 

第 六 條  工商服務及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工商、登記及財經法規之研討與實務改進建議等事項。

二、會計師業務及有關法令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本會章程及各種組織規則之擬訂及修訂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工商服務事項。

 

第 七 條  國際及兩岸事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及兩岸會計師業務之交流。

二、籌辦國際及兩岸投資與服務項目等有關會計師業務研討會議。

三、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會計師事務之處理。

       

第 八 條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性騷擾申訴等相關事項。

 

第 九 條  屏東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屏東地區會員與主管機關座談會活動之籌辦,例如:稅務聯繫座談會等。

二、負責屏東地區會員與屏東區友好職業團體之聯誼活動,例如:五師六會聯誼活動等。

 

第 十 條  紀律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違反會計師法或本會章程。

二、會員被誣事件請求處理者。

三、會員違背風記者。

四、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十一 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委員由本會理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委員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 十二 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十三 條       主任委員應理事會之通知要求需列席理事會開會,並提出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及理事會決議有關各該委員會事項辦理結果之報告,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列席者,指派副主任委員代表列席。

 

第 十四 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酌支車馬費。

專委會之顧問及主管機關相關人員出席或列席會議時,得支車馬費。委託顧問及有關主管機關人員專案研究者,得支研究費。車馬費與研究費給付標準,應先報經理事會同意後實施。研究成果及使用權應歸本會所有。

 

第 十五 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編入 本會年度預算,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

 

第 十六 條       各委員會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召開委員會議,或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同辭職,應予改推或改聘。但性騷擾防法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等,係屬因案成會,或另有訂定者除外,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       各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發布公報或決議事項,須簽報本會理事長核定後以本會名義行之,但如涉及理事會或大會權責事項,仍應提經各該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 十八 條       各委員會委員執行各該任務不力,經本會監事會糾正仍不改善者,理事會應予解聘或改組。

 

第 十九 條      本組織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