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發佈日期 / 2018-07-13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6218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三屆第三次理事會暨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三屆第四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十四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二年一月十六日第十七屆第二十九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稅制稅務委員會、會計審計委員會、公益公關委員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國際及兩岸服務委員會、法規法務委員會與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 二 條 稅制稅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稅制及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會計師代理稅務事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稅務之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會計審計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計審計問題之蒐集、研議、諮詢事項。 二、會計審計學術及實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特殊會計審計問題之研究事項。 第 四 條 公益公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內外公共關係聯絡事項。 二、會計師權益及形象之維護事項。 三、會計師業務宣導事項。 第 五 條 工商服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改善企業會計環境,健全會計制度及推動電腦化等有關事項。 二、工商登記法規之研討及實務改進建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工商服務事項。 第 六 條 國際及兩岸服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及兩岸會計師與會計師機構之交流。 二、促進國際及兩岸有關會計師業務之專業資訊、法令、文物等之交流。 三、籌劃召開國際及兩岸投資與服務項目有關會計師業務之研討會議。 四、就會計師職掌範圍內,代表客戶查詢或答復交易對方之資訊及徵信工作。 五、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會計師事務之處理。 第 七 條 法規法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會計師業務有關於法令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參與前項法案立法過程之相關事項(例如公聽會等)。 三、其他與會計師業務推展有關法規事項之研究。 第 八 條 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會員互助合作促進會員暨眷屬間之聯誼,謀求會員之福利。 二、輔導成立各項康樂、體育活動暨相關聯誼社。 三、以行政區域或局部性區域作會員間之不定期聯誼活動。 四、視需要舉辦國內、外旅遊。 五、舉辦各項康樂、體育活動或比賽。 六、組織公會代表球隊,對外參加比賽。 七、舉辦關懷資深會員之各項活動。 八、其他有利於會員福利之相關事項。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及顧問若干人,委員由本會理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顧問由各專務委員會推荐由理事會聘任之。委員、顧問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第 十 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得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並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置召集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委員會議定之。各種委員會應訂定辦事細則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第十二條 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依據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 第十四條 各委員會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召開委員會議,或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同辭職,應予改推或改聘。 第十五條 各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發布公報或決議事項,須簽報本會理事長核定後以本會名義行之,但如涉及理事會或大會權責事項,仍應提經各該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十六條 各委員會委員執行各該任務不力,經本會監事會糾正仍不改善者,理事會應予解聘或改組。 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