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本委員會組織及辦事簡則係依照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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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稅制及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會計師代理稅務事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稅務之研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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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每季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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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會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及執行長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執行長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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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及顧問若干人,委員由本會理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顧問由各專務委員會推荐由理事會聘任之。委員、顧問之任期與應屆理監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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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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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並應公布表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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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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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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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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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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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委員會顧問有權列席委員會議,並得陳述意見或備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顧問出席會議時,應酌支車馬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應授權本委員會及公會使用,但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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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員如非會計師身份,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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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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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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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委員會設行政秘書一人,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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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稱做為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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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