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會】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函: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協助輔導相關營業人依法辦理,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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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會】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函: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協助輔導相關營業人依法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