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發佈日期 /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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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市會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本會 101 年 3 月 12 日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訂 定之。
-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遴選遞補,以補 足原任期為限。委員組織委員會,由理事會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
- 本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應二位以上委員之 請求隨時召開之,其決議除第四條規定之事件,應以全體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外,餘為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行之。
- 本委員會受理下列事件:一、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事件。 二、有關機關交辦事件。 三、 接受會員請求處理違紀事件。 四、 接受會員間紛爭事項之協調。 五、委員提議事件。
- 本委員會為調查事實及蒐集資料,指派委員若干人負責辦理,並得委請會員協助工作之處理。
- 本委員會委員連續二次缺席定期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提報理 事會解聘,並由理事會另聘之。
-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員如非會計師,得酌支車馬費。
- 本委員會決議或通知會員事項,以理事長及主任委員聯署決 定之,但如涉及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職權,仍應報請理監事 會及會員大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 員。
- 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調派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 處理及其他行政事務。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提交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會編入本會年度預算統籌 收支。
- 本組織規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