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
- 發佈日期 /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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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
本會 101 年 3 月 12 日第一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 公務或其他機構委託本會辦理之案件,除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經 決議指派外,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輪辦案件依會員意願向本會報名登記;輪派方式依會員之報名次 序,登記造冊輪派;已登記者,得請求撤銷;尚未登記者,亦得 隨時報名請求依時、序編入輪派名冊;新入會者,於入會時,徵 求其意願並依時、序編入輪派名冊。
- 案件之輪派,以不論案件性質依次序輪辦一案件為原則,但本會 得視案情之繁簡、酬金之多寡,分別派一人或數人辦理之;會員 承辦案件後,亦得依案情之複雜度,請求本會依次序另派會員合 作承辦,次順位之會員不願合作承辦者,不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 經輪派案件,如因不願意承辦、承辦後撤銷或終止委託者,應俟 當時全體輪辦會員承辦本會輪辦案件一次後再得輪派之。
- 經輪派案件,於本會傳真通知送達五日後未答覆者,經會務人員 電話確認後,視為不願意承辦,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 輪辦案件之酬金,應提百分之十捐贈本會,作為公益之用。
- 會員經同意承辦輪辦案件後,因故不願意或無法承辦者,應即通 知本會及委辦機構研處,否則,本會得暫停輪辦權利乙次。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