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組織條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 發佈日期 /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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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10月17日第 13 屆第3次理事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建立職場霸凌案件調查、處理及防治機制,訂定本作業規定。

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除應遵守勞動部相關規定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下簡稱預防指引)外,並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會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時,得依本作業規定提出申訴。

本會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應即時通報理事長、監理會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並依預防指引規定通報相關外部單位,及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局(處)進行通報,通報單如附件。

 

第三條

本作業規定所稱職場霸凌,係指:

一、管理階層主管職場霸凌:員工於執行職務時,管理階層主管藉由權力濫用對員工有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或有不適當行為的強迫性需求,使其感到被威脅、羞辱、被孤立,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二、同仁間職場霸凌:同仁於執行職務時,個人或集體持續性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使同仁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第四條

為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建立友善工作環境,本會得規劃反霸凌相關主題課程;並利用各種集會、文宣,加強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第五條

為防治職場霸凌,應設置申訴電話、電子信箱及指定單位受理申訴,並於內部網站公開揭示。

申訴電話:(02)2392-5077分機12(秘書長電話)

申訴受理單位:秘書處

申訴電子信箱:roccpa102@roccpa.org.tw

前項申訴,應提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過程、內容、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載明前項事項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本會設置職場霸凌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理事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理事長就本會會務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

前項會務人員部分,非主管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設置人數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職場霸凌之申訴,應於最後一次霸凌事件結束之次日起算一年內提出。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除有新事證外,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八條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第五點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除有新事證外,同一事由經申評會決定或經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四、對不屬於職場霸凌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五、提起申訴逾第七點第一項申訴期限。但有事實足認有職場霸凌情形,且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不受理之情形,應經申評會決定。

 

第九條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會接獲申訴案件後,申評會應即啟動調查。調查過程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應報戶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證人及關係人之個人資料、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調查訪談時得請關係人列席協助說明,並作成紀錄;評議時,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三、評議完成應作成最終調查報告書,載明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不受理、成立或不成立,並得依調查結果於該報告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四、依前三款完成評議並作成調查報告書之期間,最遲不宜超過一個月。

 

第十條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

 

第十一條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二條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或評議,並視相關判決之情形重啟調查、評議或予以結案。

 

第十三條

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申訴人、證人及關係人,不得因提起申訴、擔任證人或協助調查,而為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並視個案情節,必要時於不影響機關業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或採取停止指揮監督關係之措施。

 

第十四條

本會對於受害人應提供立即性、持續性及支持性之保護措施,及建立適當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本作業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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