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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課程(高雄)

【全聯會專教會】10月2日財報不實案件中,司法實務認定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之過失行為態樣,及司法實務對會計師主要訴訟抗辯所採之見解(高雄)

  • 發佈日期 / 2023-05-08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3316
  1. 活動日期
  2. 活動地點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4樓之4(高雄市公會講習教室)
  3. 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4. 報名方式
    站內報名
  5. 餐飲提供
  6. 報名狀況
    已截止
  7. 聯絡窗口
    (02)23925077#54林香如 #郭馨怡 #吳冠廷
  8. 報名備註
    一、因場地人數有限,若因故無法出席課程,請務必自行線上取消或來電取消報名。 二、公會官網會員專區新增自行取消功能,請登入會員專區→報名查詢即可取消已報名之課程。 三、 報名未達30位時歉將取消開班。四、本課程可登入進修時數第四條第一款。五、限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及本會之非執業會員報名。

活動內容:

「財報不實案件中,司法實務認定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之過失行為態樣,及司法實務對會計師主要訴訟抗辯所採之見解」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非執業會員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

講師介紹黃任顯律師-識澄法律事務所

課程大綱:

本課程期能就具體實務判決理由的分析,能對於未來會計師執行財報查核簽證或核閱的業務時,提供一些較明確指引方向,以避免可能的執業風險。

我國自95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增訂20條之1第3項規定後,對會計師之責任明確採取「過失責任」的立法模式,自修法後十餘年來,我國司法實務已累積了一些認定會計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本課程預計分為三大部分:

一、梳理我國法制下,會計師因審計風險可能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聚焦於證券交易法增訂20條之1第3項規定後,我國司法實務依該規定認定會計師應就「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態樣;

三、進一步依相關案件之公開判決書,檢視原告常主張會計師違反之準則或公報內容、以及會計師常提出的抗辯類型,以及法院的認定標準。

上課時間與地點:

項次

上課日期

上課地點

高雄

10月2日(一)

下午2-5時

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4樓之3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

說明:

一、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非本人親自出席者簽名,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一)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

理事長 黃奕睿
專業教育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淑芬 決行

【全聯會】民國112年7月6日全聯會字第1120479號函:關於本會為提升對會計師服務品質,特進行「服務調查問卷」乙事,惠於112年8月10日前,採簡訊、電傳或書面等,踴躍填復並惠賜建議,俾供彙辦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