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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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83年11月15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11月17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92年7月18日第5屆第34次理事會通過更名為「智庫服務委員會」及修正通過第2條條文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係研究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執行提升公會網站之功能。
二、會訊編撰出版事項。
三、國內外會計、管理、財經等論著及法規之編譯事項。
四、其他有關編譯出版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 七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八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設專任編輯數人,兼任行政秘書,納入全聯會編制,由主任委員遴選,報請全聯會聘用。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編列全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委員會按月編撰出版之會訊,其內容風格以學術、會務、法令三項為原則。訂有審稿程序,依次由編輯、執行長、主編、主任委員負責之。
三、其他有關編譯出版事項,可依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指定三至五人成立工作小組處理之。
四、凡本委員會編譯出版物品,均須以全聯會名義印行。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顧問有權列席委員會議,並得陳述意見或備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公需要外,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權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