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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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本會71年8月4日第1屆第1次理事會議通過
本會72年12月5日第1屆第7次理事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本會73年12月7日第1屆第11次理事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
內政部74年2月8日台內社291964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83年11月15日第3屆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修正第16條條文
本會89年11月17日第4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增訂第8條、及原第8條至第16條條序條文更改為第9條至第17條條文
本會92年7月18日第5屆第3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第5 條條文
本會94年9月15日第6屆第26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增訂第9條、及原第9條至第17條條序條文更改為第10條至第18條條文
本會95年10月19日第7屆第3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增訂第10條、及原第10條至第18條條序條文更改為第11條至第19條條文
本會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及增訂第11條,及原條文第11條至第19條更改條次為第12條至第20條
本會97年8月14日第7屆第25次理事會通過通過新增簡則條文含修正第1條條文,新增第3、5、9、15等條文,修正第2條並變更條次為4條、修正第2條並變更條次為4條、修正第4條並變更條次為8條、修正第4條並變更條次為2條、修正第12、13條並變更條次為16條、修正第13、17條並變更條次為17條、變更條次第7條為第6條、變更條次第3條為第7條、變更條次第5條為第10條、變更條次第6條為第11條、變更條次第9條為第12條、變更條次第10條為第13條、變更條次第11條為第14條、變更條次第14條為第18條、變更條次第15條為第19條、變更條次第16條為第20條、變更條次第18條為第21條、變更條次第19條為第22條、變更條次第20條為第23條
本會98年9月14日第8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6條條文
本會100年6月24日第8屆第23次理事會議本會100年6月24日第8屆第23次理事會議修正第16條第1項條文修正第16條第1項條文
本會107年9月12日第11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第1條、第16條條文
本會110年11月11日第12屆第4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第15條之1、第16條、第18條條文
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13屆第3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會計師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會計師業務評鑑委員會、職業道德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公共政策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會員紛爭調解委員會、智庫服務委員會、法規法務委員會、會計審計委員會、稅制稅務委員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金管法令研修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業務發展委員會、非執業會員服務委員會、會計教育學院、ESG永續發展委員會、聯誼委員會等專務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執行方式,除會計師法或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簡則規定。

第二條    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任務如下:
受法院或檢察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囑託,或受會計師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辦理會計師民事、刑事、行政或懲戒責任鑑定事宜。

第三條    業務評鑑委員會任務如下:
提升會計師執行業務之工作品質,發揚自律精神及為執行之業務提供公正之專業評議意見。

第四條    職業道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其他有關會計師砥礪品德之研究事項。
三、協調省、市公會紀律案件權責。

第五條    紀律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維持會計師紀律及協調省、市公會之紀律案件。

第六條    公共政策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世界潮流、國家走向與社會發展趨勢,研究各項重大中心議題,提供可行性政策方案,貢獻會計師專業智慧。
二、動員會計專業學術領域,凝聚社會共識,協助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
三、結合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環境品質改善,維護會計師執業權益。
四、擴大會計師參與層面,提升會計師服務社會功能。
五、有關公共關係聯絡。

第七條    國際事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國際會計師團體之聯繫,維護國際形象,提升國際地位。
二、汲取國際會計、審計學術新知轉介會員。
三、協助政府推展國民外交及國際學術文化交流。
四、推展海峽兩岸交流事宜。

第八條    專業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與控管事項。
二、助理人員訓練事項。
三、接受委託辦理會計及查核人員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專業教育事項。

第九條    會員紛爭調解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調解會員間的紛爭事項,維護會員間的和諧。

第十條    智庫服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執行提升公會網站之功能。
二、會訊編撰出版事項。
三、國內外會計、審計、財經等論著及法規之編譯事項。
四、其他有關編譯出版事項。

第十一條 法規法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各種組織規則之擬定及修訂建議事項。
二、會計師業務之有關法令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規之研究事項。

第十二條 會計審計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計審計問題之蒐集、研議、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會計審計學術及實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特殊會計審計問題之研究事項。

第十三條 稅制稅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國際租稅及稅制稅務學術等事項。
二、稅制及稅務法令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三、會計師代理稅務事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稅務之研究事項。

第十四條 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價暨鑑識會計業務發展之推動。。
二、評價暨鑑識會計之教育訓練。
三、評價暨鑑識會計之理論與實務及法規相關事項之研究。
四、其他與評價暨鑑識會計相關議題之研究。

第十五條 金管法令研修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與會計師相關金管法令之研修。
二、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三、其他。

第十六條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為提供本會各級主管、所屬員工及本會所屬組織或委員會成員、求職者、工讀生及受服務人員間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第十七條 業務發展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維繫及強化會計師法定業務。
二、配合經濟環境之演變,研究開發、拓展會計師潛在新業務之發展。
三、協助解除各區特殊之執業障礙,以尋求公平競爭之執業環境。
四、協助會員加強經營及拓展專業業務之能力。
五、精進會計師群體資訊運用能力。
六、其他有關促進會計師業務發展之事項及依法令得辦理之工作。

第十八條 非執業會員服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非執業會員之事務管理、監督及服務等事項之規劃。
二、非執業會員之權利義務、培訓、交流活動等事項之籌劃。
三、其他與非執業會員發展相關之研究事項。

第十九條 會計教育學院任務如下:
一、協助擬定推動對外辦理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相關實務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協助擬定推動代辦或合辦會計、審計、稅務、管理等實務相關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協助申請、擬定及推動依法令規定得辦理之教育訓練事項。
四、協助擬定推動籌畫辦理其他訓練、研究或座談會。
五、協助推動會計專業認證與其他專業認證。

第二十條 ESG永續發展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推動會計行業永續發展政策,藉由教育與宣導,強化執行永續業務之量能。
二、配合主管機關,推動並落實會計行業協同專業服務之政策輔導及訓練。
三、積極發展跨界合作,參與永續發展合作事務,促進跨產業資源共享和協同發展。
四、規劃與協助建置ESG永續發展業務之基礎知能,提升永續發展工作效能與執業品質。
五、其他有關與會計師業務有關之永續趨勢及議題研究事項。

第二十一條 聯誼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健康、藝文、聯誼旅遊活動之籌辦,如員工旅遊。
二、舉辦有關會計師活動之策劃與舉辦,如會計師節。
三、視需要舉辦國內、外旅遊活動。
四、舉辦各項康樂、體育活動或比賽,如會際賽。
五、其他或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二十二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五十一人與列席委員及及顧問若干人,其中一人兼任主任委員,二至五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但副主任委員之員額,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主任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視該委員會任務需要,就省(市)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會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中提請理事會聘任之。主任委員綜理各委員會會務。
前項委員、顧問之任期,與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三條 各委員會依照各該委員會辦事細則規範開會時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各委員會之集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代表理之。
第一項之集會,主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召開委員會議,或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委員會議者,視同辭職,應予改聘。

第二十四條 各委員會得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並依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置召集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委員會議定之。各種委員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二十五條 各委員會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二十六條 各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依據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統籌支應。

第二十七條 各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發布公報或決議事項,須簽報本會理事長核定後以本會名義行之。但如涉及理事會或大會權責事項,仍應提經各該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二十八條 各委員會委員執行各該任務不力,經本會監事糾正仍不改善者,理會應予解聘或改組。

第二十九條 本會簡則經本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