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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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評價暨鑑識會計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會議通過訂定16條條文
民國97年8月14日第7屆第25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或99年5月21日第8屆第10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5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07年10月11日第11屆第3次理事會通過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16條條文
民國110年5月13日第11屆第3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0條到第17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11、13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評價暨鑑識會計業務發展之推動。
二、評價暨鑑識會計之教育訓練。
三、評價暨鑑識會計之理論與實務及法規相關事項之研究。
四、其他與評價暨鑑識會計相關議題之研究。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閉會之期間,如有緊急須要作成決議者,除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外,亦得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員核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但本細則第八條之議案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委員若干人擔任小組成員。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九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發布指引之程序如下:
一、成立研究小組或委託學者,研究並擬定草案初稿。
二、成立工作小組就草案逐條討論,通過後提報委員會。
三、委員會議就工作小組通過之草案進行討論,通過後提報理事會。
四、理事會就委員會提報之草案通過後,採公告於公會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全體會計師,與發函省(市)公會之方式,進行徵詢意見,期限為一個月。
五、委員會就徵詢意見進行綜合討論,確定草案定稿並擬定回覆說明。
六、將草案定稿及徵詢意見之回覆說明,提請理事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第十一條 本委員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記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