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監事會為發揮審核收支暨預決算之監督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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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核預算時應注意理事會是否依照下列原則編列:
(一)一般行政支出,應逐項詳細按照計算標準及根據,核實編列,不宜以上 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二)一般業務支出,應先就以往年度計畫實施之成效,逐一切實檢討,凡未 具績效或不合時宜之計畫經費,應本零基預算精神,予以刪除,已辦理 完成者,亦不得繼續編列。
(三)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之重大業務計畫及資本支出,應就其成本效益,詳 加分析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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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理事會除本規則所列情事,不得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外,動支款項及處分 財物,各項預算科目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唯項以下目與目之間得流用, 其流用授權理事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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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下列情事外,應審核理事會是否已向理監事會暨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追加預 算:
(一)所辦年度工作計畫業務,因正當理由,致經費超過原定預算並經理事會 通過者。
(二)依政府法令或大會決議增加業務或工作計畫致增加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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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項支出付款,應取得受領人及其代領人親自簽名或簽章之憑證。但計程車 資及未滿伍仟元之零星開支不在此限。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不得經手代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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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人事費用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及標準支給,不 得於預算員額編制外增加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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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採購或承攬契約一件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上者,應取有三家以上比價估價證明 ,營繕工程或變賣不動產應採公開投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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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差旅費、公共關係費、車馬費、演講費及鐘點費之支出是否符合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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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以取得發票為原則。支付個人之勞務費應取得載有詳細 受領事由、金額、領款人姓名、住址及統一編號之收據,並檢附所提供勞務 之具體證明,由二人以上之經手人出具報告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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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傳票及原始憑證,應符合規定格式,記載詳實並簽章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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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監事會審核程序如下:
(一)有無違反政府法令、預算、內部規章及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傳票及憑證是否符合規定,簽章完備?
(三)報銷程序及收支內容是否合法正當?
(四)重大支出(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評估其成本效益是否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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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監事對於本會一切收支、財物及會務得隨時稽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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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監事為行使職權,得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資料或檢查現金、財物,理 事及會務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 復或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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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監事審核結果應提交監事會做成下列決議:
(一)准予核銷或備查。
(二)通知理事會或當事人釋復。
(三)更正或調整修正。
(四)促請注意改善。
(五)剔除追繳。
(六)提會員代表大會核議。
(七)呈報主管機關處理。
(八)移送法辦或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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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監事審核發現有違法或重大不當嫌疑,得請求召開監事會處理,常務監事應 於十日內召開,逾期請求監事得自行召開監事會或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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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本規則經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