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為建立本會對外發言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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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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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會發言人由理事長擔任,代理發言人由理事長就事務狀況指當適當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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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事項如下:
一、本會訊息;
二、本會理念;
三、本會專業見解;
四、維護會計師業權益之聲明。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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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對外發言事項均應由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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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時,均應本於資訊公開原則,就事實加以陳述, 且不得任意對外發布尚未確定或不實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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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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