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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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

  • 發佈日期 / 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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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細則」

民國99年4月19日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擬訂4條條文草案
民國99年4月23日第8屆第9次理事會議通過4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據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作業辦法第九條訂定。

第 二 條 鑑定費用收取對象如下:

一、法院、檢察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依職權移請鑑定者:移請鑑定之法院、檢察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二、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申請鑑定者:申請鑑定之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述二款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經簽證會計師同意,申請鑑定者:申請鑑定之利害關係人。

第 三 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時,應繳納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包含:

一、鑑定審議費:非執業會計師代表之委員出席費。

二、鑑定委員鑑定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參仟元整。

三、鑑定助理費:鑑定作業小組委員助理,每人每小時壹仟伍佰元整。

四、差旅費:採實報實銷。

五、行政管理費:公會行政管理費用,按款一至款三費用總計之三成計算。

每案件之鑑定費用不得低於壹拾伍萬元整。

第 四 條 本細則由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訂定,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