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律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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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紀律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97年7月17日紀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擬定18條條文
民國97年8月14日第7屆第25次理事會會議通過訂定18條條文
民國100年8月24日第8屆第25次理事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第8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18、19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12、14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維持會計師紀律及協調省、市公會之紀律案件。
第三條 本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會理監事會移送事項。
二、省市會計師公會移送事項。
三、有關機關交辦事項。
四、會計師請求處理違紀事項。
五、其他本委員會決議辦理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為維持會計師之紀律,得擬定會計師紀律維持方法,報請理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三十五人,由理事會就省市會計師公會推派之代表、主任委員及理監事之提名核聘之,其中省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任期與省市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相同,若任期中因辭職等因素改派,於省市公會改派任之文書送達後,本委員會改聘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調查事實及蒐集資料,得就委員分組辦理,並得委請會計師協助工作之推展。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第三條規定之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以外,其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本委員會閉會之期間,如有緊急須要作成決議者,除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外,亦得授權各分組召集人召集該組組員研商辦法,再送請主任委員核定,函請全體委員表示意見通過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除因公會另有指派公務外,連續二次缺席定期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解聘及另聘委員。
第十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十一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本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得依行政工作需要,設置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除緊急會議外,應於開會七天前送達各委員及相關人員。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議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及列席人。
第十七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以列印委員會職稱之名片發給他人做為宣傳。
第十八條 紀律委員會於針對紀律案件約談會計師時,應全程連續錄音。
錄音前應告知會計師。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