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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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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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831115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1117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964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4、8、9、11、12、15、16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委員會依據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所列職掌,訂定工作項目如下:

            一、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其他有關會計師砥礪品德之研究事項。

            三、協調省、市公會紀律案件權責。

            前項第一款事項,採發布公報方式為之。

 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並應公布表決名單。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執行長應負責推動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本委員會發布公報之程序如下:

            一、工作小組研擬草案。

            二、委員會逐條討論。

            三、徵詢有關各界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

            四、委員會綜合討論。

            五、草案定稿提請理事會發布實施。

            本委員會審議專案之程序如下:

            一、由委員會決議指派工作小組,負責蒐集相關資料,進研究整理分析及草擬覆函或報告。

            二、工作小組將覆函或報告草案提請委員會審議。必要時,本委員會得議決分函有關機關徵詢意見後,再予審議。

            三、審議後之覆函或報告,提請理事會處理。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顧問有權列席委員會議,並得陳述意見或備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應酌支交通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稱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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