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會簡介

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24-12-06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874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83年11月15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11月17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通過修正修正第1條、
                      第2條、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2~14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係研究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與控管事項。
二、    助理人員訓練事項。
三、    接受委託辦理會計及查核人員訓練事項。
四、其他有關專業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並應公布表決名單。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 七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理事會核備。
第 八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設行政秘書,由公會職員兼任之,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專業教育之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就全年度專業教育事項編列工作計畫。
二、    由主任委員分別按專業教育事項提請委員會指定委員二至三人成立工作小組,進行進修課程安排及有關事項。
三、    專業教育事項須與有關機關合辦者,由工作小組會同執行長或正副主任委員研討,並洽請有關機關同意後,提報委員會討論之。
四、    已擬定之專業教育事項,提請委員會審議後,以全聯會名義發函接受報名並安排上課事宜。
第十一條  會計師及助理人員進修之時數,由本委員會登記並由全聯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遴聘顧問,依委員會邀請列席委員會議,得陳述意見或備供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外部顧問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如非會計師身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七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洽公需要外,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稱做為宣傳。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