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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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 發佈日期 /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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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83年11月15日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11月17日第5屆第4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92年7月18日第5屆第34次理事會通過更名為「智庫服務委員會」及修正通過第2條條文
民國96年4月19日第7屆第9次理事會修正通過第1條條文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10屆第8次理事會通過修正第1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第三十七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

                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係研究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執行提升公會網站之功能。

二、會訊編撰出版事項。

三、國內外會計、管理、財經等論著及法規之編譯事項。

四、其他有關編譯出版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每兩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

              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

             人擔任。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

              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經五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並應公布表決名

              單。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為便利工作推展,得分設各專案小組,由委員會指派召集人一人,小組成員若干人。 

第 七 條 主任委員及執行長,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報請

              理事會核備。 

第 八 條 執行長應將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負責推動執行,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辦理情形報告。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設專任編輯數人,兼任行政秘書,納入全聯會編制,由主任委員遴選,報請全聯會聘用。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編列全年度工作計畫。

二、本委員會按月編撰出版之會訊,其內容風格以學術、會務、法令三項為原則。訂有審稿程序,依次由編

        輯、執行長、主編、主任委員負責之。

三、其他有關編譯出版事項,可依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指定三至五人成立工作小組處理之。

四、凡本委員會編譯出版物品,均須以全聯會名義印行。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三天前送達各委

              員及顧問。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顧問有權列席委員會議,並得陳述意見或備諮詢;但不得參與表決。顧問出席會議時,應

               酌支車馬費,如提出書面研究或諮詢報告,並得支領稿費或研究費,上述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

               列。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議案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列席人得比照顧問支領車馬費。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議事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呈報理事會,並分發各委員、顧問及列席人。 

第十六條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委員除因公需要外,

               不得於名片或資料上表彰委員會職權做為宣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