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條例-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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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

  • 發佈日期 /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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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

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經第十二屆第十一次理事會暨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經第十五屆第十三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110年7月14日第20屆第24次理事會暨第20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 公務或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辦理之案件,除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經決議指派外,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 輪辦方式依會員意願之報名次序,造冊輪派;已報名者,得請求撤銷;未報名者,亦得隨時請求依時、序編入輪派冊;新入會者,於入會時,應徵求其意願並依時、序編入輪派冊。
 
  四、

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處分者,即應予以停止輪辦案件;惟若由全國聯合會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或主管機關處分者,應自報請之日起,停止該會計師之輪派。

會計師經有權機關做成不處分決議或撤銷前項處分確定之日起,即恢復案件輪  派。

 第一項處分經確定者,受處分之會計師自確定之日起,取消輪辦權利三年。

 
  五、

輪辦案件時由本會視案情之繁簡、酬金之多寡,分別派一人或數人辦理之。

 
  六、

收受本會委辦案件輪派通知暨回覆單後,需於三個工作天內回覆,逾期未回覆則視同放棄該屆期(同理事會任期)輪派。

經輪派案件者,如因對方撤銷委託致無法承辦者,應優先輪派。

輪派案件經輪辦案件順序徵詢五位會員後仍無人願意接任,則回覆法院無人接任。

承接本會輪派案件,除非有(1)於輪派前已以書面向公會提出請假申請,於請假之期間暫停輪派或(2)向本會說明有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公報所稱獨立性考量之事由,因而對於本會徵詢之輪派案無法承接者外,若有無法承接之情況,本會將取消該屆期(同理事會任期)輪派資格。  

前一輪派案件已結案,且依本辦法第九條捐贈本會者,方可繼續參與輪派。

 
  七、

受輪派通知之會計師如有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之情事者,應與後一順位之輪派會計師對調該次輪派案件之順序。

 
  八、

受輪派案件者,得預先收取酬金。

   

九、

輪辦案件之酬金應提撥百分之十捐贈本會作為公益之用。

受輪派案件者,應於結案並收取酬金後一個月內,向本會完成捐贈。

   

十、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