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台中場)「租稅實務之爭訟與租稅談判(上)」
- 發佈日期 / 2020-03-03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41120
- 活動日期
- 活動地點台中市西區自治街155號6樓之3(中區辦公室)
-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報名方式站內報名
- 餐飲提供否
- 報名狀況已截止
- 聯絡窗口(02)2392─5077#14 廖雅柔
- 報名備註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疫情,強化各項防疫措施如下: 一、 上課當日需全程配戴口罩,未配戴口罩者,將婉拒入內上課。 二、 進入上課教室前需配合測量額溫及手部消毒,若額溫超過37.5度(含)以上不得上課,請會計師及助理人員務必提早到上課教室並配合量測。 三、 近日如有旅遊史、居住或接觸相關人物者及有咳嗽、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請在家自主健康管理,禁止上課。 四、 教室環境於上課前全面消毒殺菌。 五、 課程若有異動,將於開課前5至7天內公告,造成不便 敬請見諒。
活動內容:
「租稅實務之爭訟與租稅談判(上)」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1,000元
講師:
宋義德會計師
簡歷:
前台北國稅局法務科稽核
一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課程大綱:
壹、租稅救濟程序
一、租稅救濟之目的
二、租稅救濟之方法
1.更正與復查
2.租稅行政救濟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3.行政爭訟之「爭點主義」
4.行政救濟更不利之禁止
5.租稅行政救濟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6.行政救濟一事不二理原則
7.租稅爭訟之舉證責任
貳、實質課稅
一、實質課稅與推計課稅
1.實質課稅之意義
2.採推計課稅之必要
3.推計課稅具有懲罰內涵
4.核實優先原則
二、法的實質及經濟的實質
三、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之實質
四、實質課稅之案例
五、實質課稅原則不得濫用
六、實質課稅之變種
七、原以農業用地認免贈與稅後改採實質課稅
八、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
區別 |
上課日期 |
上課地點 |
講師 |
台中 |
4月1日(三) 上午9-12時 |
台中市西區自治街155號6樓之3 (中區辦公室) |
宋義德 |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
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
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ㄧ)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 一會計師(1/1~12/31)第10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若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