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台南)台商資金匯回相關之稅法解釋令、申辦窗口及諮詢服務解析
- 發佈日期 / 2019-04-03
- 資料來源 /
- 瀏覽人數 / 1530
- 活動日期
- 報名期限
- 活動地點台南市西區西門路二段389號9樓(省公會南區辦公室)
- 報名方式站內報名
- 餐飲提供否
- 報名狀況已截止
活動內容:
區別 |
上課日期 |
上課地點 |
台南 |
4月15日(一) 14-17時 |
南區辦公室 (台南市西門路二段389號9樓) |
時間 |
課程內容 |
講師 |
14:00~15:30 |
台商回台投資租稅相關議題說明,含資金匯回解釋令說明、資金與所得性質釐清、是否逾越核課期間認定等 |
南區國稅局
盧貞秀 局長 |
15: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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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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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6:40 |
中區國稅局資金匯回稅務專屬諮詢作業之申辦窗口與流程,須備妥之相關文件以及諮詢作業的保密等相關議題 |
南區國稅局
盧貞秀 局長 |
16:40~17:00 |
問答與交流時間 |
南區國稅局 盧貞秀 局長 |
「台商資金匯回相關之稅法解釋令、申辦窗口及諮詢服務解析」
課程費用:1,000元,會計師或助理人員皆須收費1,000元
講師介紹、課程大綱:
為引導台商回台投資,五區國稅局今年元旦起提供台商稅務專屬諮詢服務,提供稅務諮詢,協助台商釐清稅務問題。上開稅務諮詢服務內容包括「一般法規諮詢」及「個案諮詢」,倘台商諮詢案件需要國稅局協助就個案事實認定,國稅局將成立專案小組與台商進行個別諮商,協助釐清事實及確定其法律效果,有效及明確處理稅務問題。台商如有回台投資相關稅務問題,可洽詢所屬國稅局聯繫窗口。
財政部舉例,某國內公司透過在英屬維京群島 (BVI)設立控股子公司,再轉投資中國大陸孫公司,長年將大陸孫公司盈餘分配至BVI子公司並保留在子公司。該國內公司基於回台投資建廠資金需要,擬將BVI子公司保留盈餘分配匯回國內母公司,由於該多年累積盈餘衍生如何區分所得、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抵大陸股利扣繳稅款等疑義,於是向國稅局申請諮詢。後經國稅局成立專責小組協助該國內公司釐清其提示相關文件、資金流程後,予以個案回覆,使該公司明確瞭解應納稅負,經繳納合理稅負後,將資金匯回台灣投資。
為讓本會會計師了解財政部對台商資金匯回如何正確徵免稅之解釋令剖析,本會邀請南區國稅局盧貞秀玲局長針對相關解釋令、稅務諮詢細節與需要備妥之憑證做詳細說明,期望能讓本會各位會計師得到最正確的資訊,名額有限敬請盡速報名。
說 明:
ㄧ、凡親自出席本系列研習課程之會計師,由本會自動登記為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4條第1款之進修時數,亦可開立會計師上課時數證明(收取費用)。非本人親自出席者,本會將不予認列進修時數。
二、依本會98年7月23日第8屆第12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
(ㄧ)為鼓勵全體會計師在職進修,自99年度起,凡當年度同
一會計師(1/1~12/31)第4條第1款之進修總時數累計
,每滿30小時,次年度免費回饋ㄧ堂3小時(1,000.元)
課程,依此類推。
(二)免費贈送之課程抵用券限會計師本人使用,但須於次年
度(1/1~12/31)前抵用完畢,逾時無效。
三、為尊重講師授課之觀感,報名人數未達30人,則取消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