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消息』提醒各會員:
- 發佈日期 /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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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4年度紀律論壇,已於104年10月28日辦理完竣,有關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所稱「股款已動用」之疑義,依據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解釋(97.8.8經商09702101140):按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現為第6條)所稱「股款已動用」,係指股東繳納股款後,至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日止之股款動用情形。又公司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時,若所送書件(含存褶)顯示,股款於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仍有動用之情形,該股款動用情形,仍屬會計師查核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