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函示,執行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之會計業務,應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事宜乙件,謹特請注意如說明二,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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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主旨:檢送內政部函示,執行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之會計業務,應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事宜乙件,謹特請注意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5月22日台內民字第10301680072號函辦理。
二、旨揭一函,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之財務報表時,應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對未確實遵循該條例之業者,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9號「法令遵循之考量」公報,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例如第21條…等之規定。
三、隨函檢附說明一,及所附內政部102年6月19日台內民字第1020226957號函與102年12月9日台內民字第1020347354號函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