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賦稅署103年11月7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43361號書函,有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惠請 協助輔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俾減少消費爭議,請 查照。 發佈日期 / 2014-11-18 瀏覽人數 / 216 餐飲提供否 活動內容: 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