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檢送 貴會計師114年9月15日前之持續進修時數彙總統計表,惠請檢視並告知補正,與注意完成年度進修時數是感,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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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主旨:檢送 貴會計師114年9月15日前之持續進修時數彙總統計表,惠請檢視並
告知補正,與注意完成年度進修時數是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會計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及第二項規 定「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 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 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二、復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規定 應進修如下: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
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
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所含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洗錢防制及打擊
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四十小時
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十四小時減半計算。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會計師每二年度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所舉辦第三條第二
款規定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三、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25日金管會證審字第1130386458號
令」第二條規定,「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之防制洗錢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
小時,前開時數得計入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年度最
低持續進修時數內。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於申請執業之當年度得不適
用前開最低在職訓練時數之規定。」
四、另請 多利用電腦查詢本會E化系統,登入後點選「課程活動報名管理」→
我的課程與活動→學分登記表列印,即可查詢進修時數:
https://member.roccpa.org.tw/TACCTG/loginPage#
五、如需補正,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賜知本會邱薇伊小姐
(電話:02-23925077轉分機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