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請惠予轉知貴會會員,自行檢視所代理103年度營利事業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如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與關係人交易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或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請於104年9月30日前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請 查照。 發佈日期 / 2015-09-18 瀏覽人數 / 174 餐飲提供否 活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