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本局業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訂定所轄逾期未繳納應納稅額(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新臺幣25萬元為停止出廠處分標準,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輔導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規定期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停止出廠處分。
- 發佈日期 /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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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提供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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