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依主管機關函示,凡符合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惠於103年7月31日前,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及依相關規範執行複核報告,請 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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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受文者:全體會計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10306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
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關於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依主管機關函示,凡符合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惠於103年7月31日前,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及依相關規範執行複核報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3年4月24日金管證 審字第10300131425號函及103年4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5479號函辦理。
二、旨揭請符合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 資格規定部分:金管會103年4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3142號令,公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修正條文,第9條第3項第4目後段之規定:
具備會計師法規定執業資格之會計師就發行人委外估價或自行估價報告之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四年以上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或具備四年以上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經驗並參加評價相關訓練達九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及格證書。
2、未曾因辦理發行人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或出具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4、不得為發行人、出具估價報告之估價師或於發行人自行估價報告簽章之權責人員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或為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
(二)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參加與複核案件業務相關之持續進修,依金管會103年4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5479號函示:
1、向本會申報建檔管理部分:依金管會來函之說明三之(一)揭示「為加強會計師執行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之自律,請本會辦理執行複核業務之會計師應建檔管理,並登錄與複核案件業務相關之進修時數。」
2、參加與複核案件業務相關之持續進修部分:依金管會來函之說明二之(一)揭示「依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從事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進修內容包括編製準則等相關法規、不動產相關IFRSs公報、不動產估價相關法規、評價專業之相關課程等,且每年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9小時。前開與複核案件業務相關之持續進修小時數,得納入 貴會「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11條每一年度應持續專業進修時數。」
爰依上開,凡符合資格且執行複核業務之會計師,惠請 填復本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俾憑建立管理檔案,備供檢查是感。
三、復次,為提升會計師執行複核之品質,依金管會103年4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5479號函示: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二)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業務,須注意之內容至少應包含如下:
1、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作業程序檢查表,應包括執行複核之會計師資格、承接案件評估、作業流程規劃及複核工作進行等之應注意事項。
2、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意見書範本,應包括編製準則第9條相關規定並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會計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8號「評價之複核」辦理。
3、不動產估價合理性複核之複核聲明書範本,應包括編製準則第9條相關規定並參考會計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8號「評價之複核」辦理。
四、隨函檢附二項附件,請符合資格且執行複核報告者,填復附件一之本會建置「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管理檔案申報表,及附件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供 辦理不動產估價報告合理性複核案件之卓參。
正本:全體會計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本會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委員會、本會專業教育委員會
理 事 長 羅 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