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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本局受理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與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減除成本費用、適用之淨利率及利潤貢獻程度等條件,自114年10月1日起,改由扣繳義務人(給付人)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所遺贈稅課(股)辦理。

  • 發佈日期 /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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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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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4年9月17日北區國稅營所字第1140010425號函.pdf 491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