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會】函知關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以下稱徵信準則)第18 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會計師出具「承諾書」…
- 發佈日期 / 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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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
函知關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以下稱徵信準則)第18 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會計師出具「承諾書」,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其所屬會員辦理徵信工作,於徵信準則第18 條第一項第四款訂有「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承諾書」,作為歷來實務上銀行要求會計師出具「承諾書」之「依據」。
二、 為健全會員執業環境與保障會員權益,基於部分會員屢次反應會計師是否有出具「承諾書」之必要性,目前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經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協商,雙方已經同意擬改以「聲明書」取代「承諾書」,惟截至目前為止,該徵信準則在修訂中尚未完成。
三、會計師簽署「承諾書」若基於客戶之要求簽具,是否導致潛在的執業風險或法律風險,應考量實務與自身承受風險程度,請會員自行審慎評估。如實務上有出具「聲明書」或是類似函文之需求,亦可參酌後附道長先進出具之版本(附件一),或是參酌業經法規會以及全聯會法規會通過之版本(附件二),依實際需要自行修改。
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