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局本(104)年度將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惠請轉知貴會會員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於本年3月3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本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逾期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請查照。
- 發佈日期 /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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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3595號.pdf | 558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