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0040-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14 EU Audit Directive and regulation in 30 European countriesState of play as of July 2020
- 發佈日期 /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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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個歐洲國家之2014年歐盟審計指令及規則執行進度(2020年7月)】
簡介:
自美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通過後,國際先進國家均已積極調整建制會計師行業之管理制度,歐盟近年來推動會計師管理規範之變革,亦不遑多讓,其最新發展進度值得關注。
歐洲會計師聯盟(Accountancy Europe)於2020年7月發布「30個歐洲國家之2014年歐盟審計指令及規則執行進度」資料(28頁),除提供30個歐洲國家(包括:27個歐盟會員國、冰島、挪威及英國)執行2014年歐盟審計指令及規則之最新進度外,並進一步分析各國決策及有關規劃公共監督、非審計服務、強制審計事務所輪調之重要選擇結果。
該資料主要重點簡述如下:
- 歐洲大部分國家均已執行2014年審計改革;已有11國採用2014年審計改革之公眾利益個體(public interest entities,PIEs)定義-上市公司、信貸機構、保險事業,19國係採擴展之PIEs定義;整體看來,歐洲對PIEs定義仍各不相同。
- 專業會計組織在監督上持續扮演重要角色,並與國內主管機關共同合作強化審計品質。
- 許多歐洲國家對查核PIEs之公共監督,在一定程度下係授權工作給專業會計機構,例如:會計師核准及登錄、標準制定、教育(查核PIEs及非PIEs)、品質確信(查核非PIEs)。
- 明顯趨勢係遵守規則內所納入之禁止清單(非審計服務);但在對查核財務報表沒有影響或影響不重大、法定審計人員應用審計指令所含之獨立性原則…等之規則條件下,大部分歐洲國家選擇取消特定稅務及評價服務之禁止;30個歐洲國家均選擇按照規則所訂之非審計服務上限(70%)。
- 強制審計事務所輪調方面,一致性設定首期審計委任期間為10年;對允許延長之審計委任期間則有分岐,20國對招標(tender)有4種不同延長期間(1-2年、6年、9年、10年);11國對聯合審計(joint audit)亦有4種不同延長期間(4年、10年、14年、15年);概觀來看,30個歐洲國家對強制審計事務所輪調,有15種不同之管理體制。
會計師閱讀此份資料,可獲悉歐洲會計師行業管理制度之最新發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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