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公會】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19-01-30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30 相關說明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