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14-11-1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