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公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知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敬請 貴會員周知。
- 發佈日期 /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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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知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敬請 貴會員周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知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含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敬請 貴會員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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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會字第1080105號.pdf | 321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