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自104年7月1日生效,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營業權益,請轉知輔導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規定期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停止出廠處分,請 查照。 發佈日期 / 2015-01-22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