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10400020083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財證(法)字第○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15-02-04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數 / 161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年9月22日(八三)台財證(法)字第01900號函停止適用,回歸「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財務報表編製、公告、申報)規定。